土地出让成交款收缴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价款全额入库,实现土地出让资金财务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3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8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缴纳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法及时签订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并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签订合同的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土地竞得人不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取消其竞得资格,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对受让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责令限期缴清出让成交价款,追究违约责任,并严肃查处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强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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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