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水电资源开发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县的水电资源,加强水电资源管理,规范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为国家所有。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水电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出让”是指政府将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投资者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县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规划,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多种功能的原则进行。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根据水电建设项目报批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从规划、取水许可及用地等方面进行核准。
第四条全面推行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有偿出让采用公开招标、挂牌拍卖或协议出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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