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届党代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四个”,推进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促进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结合农村、农民、农业发展实际,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入扶农,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
1、放宽名称登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涉农经营户,允许单独使用市辖区域的行政区划,允许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对已注销的个体户名称,取消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使用的规定,从注销之日起即可再次申请使用。
2、放宽注册登记。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种植业、养殖业的,可自愿办理工商登记,家庭式种植业、养殖业经营户可自愿工商登记。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修理服务、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前置许可行业外,可免费工商登记。
3、放宽出资登记。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者,允许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苗木、牲畜经评估作价后出资。对以农业技术出资的,技术出资可达注册资本的70%。
4、放宽经营场所登记。允许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和各类企业,在农村开展除前置许可行业外的可流动销售活动和修理服务,办理营业执照时,可在经营场所项目同时标注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区域。
5、放宽粮食经营。对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在农村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时不再提交粮食收购许可证。
6、拓宽农资经营渠道。鼓励供销合作社、大型农资企业、农业“三站”等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允许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利用网点从事连锁配送、经营等涉农服务。
7、实行筹建登记。对国家支持鼓励的涉农生产经营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建设周期长,在筹建过程中方可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涉及环保、节能项目除外),可进行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的筹建,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8、实行试营业。对返乡农民工、农民工、农村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前置许可行业外,允许试营业六个月,试营业期内不办理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继续经营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
9、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涉农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不限注册资本,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免于年度检验、免交注册登记费用,对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10、大力发展农村经纪人。依托地方优势产业,按照市场需求,大力培育农村市场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不限制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既可以从事居间和行纪,又可直接从事农产品购销。
二、商标兴农,着力提高农业企业市场化能力
11、实行“一所一品”。注重培育农产品商标,以县市局或者基层工商所为单位,建立地理标志和农产品驰名商标培育联系点,制定地理标志和农产品驰名商标发展计划,大力培育涉农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效。每个农村工商所每年至少要引导申报注册5件以上涉农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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