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推行首违不罚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按照上级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免于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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