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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微型企业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营造环境,改善服务,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充分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营造环境,改善服务,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转型成长,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小型微型企业步入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二)总体目标。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整体发展质量全面提升,社会贡献更加突出。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放宽企业出资限制。放宽出资方式限制,鼓励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放宽出资金额限制,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放宽出资期限限制,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守法经营但无法按期缴付剩余出资的,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期限。

(二)放宽经营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是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小型微型企业放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参股、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铁路、公路运输、银行、水利、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与政府重大项目合作机制,每年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公开发布经营性基础设施、政策性住房、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社会事业、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现代农业与城乡一体化等领域的重大项目,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以及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与运营。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允许创业者依据法定条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者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允许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建设单位、市场主办单位、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出具同意从事经营的证明,作为产权证明使用。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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