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行政问责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是指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区)政府(管委)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问责范围
第四条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因决策、决定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出台或实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县政府有关政策相违背的各项制度,引起群众越级上访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四)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重大项目的;
(五)企业周边环境不优,出现强揽工程,故意阻工,扰乱企业正常生产、施工秩序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行政决策失误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者超过办理时限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渎职,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利用管理权和审批权索、拿、卡、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收费不出据的。
(四)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对交办的重要事项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或完成,导致政令不畅,影响县政府全局工作的。
(五)对于招商引资项目,不按规定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审批代理制,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严重损害经济环境行为,处置不当,使投资经营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导致投资者撤资的。
(六)群众举报或企业法人代表投诉,经查证属实,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声誉的。
(七)巧立名目,变换手段,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或他人收取赞助费的。
(八)不按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办理有关事项,或者无法定依据附加条件办理有关事项的。
(九)其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不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权限、程序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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