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征收细节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价管〔2007〕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征收范围
第二条凡在县城区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水量计算及水质
第三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用水量按自来水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自来水公司的月抄见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
第四条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用户,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计征,取水量按县水务局核装的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以县水务局的抄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与水资源费同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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