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森林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消防员队伍日常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的森林消防员。
第三条森林消防员的日常管理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的方针,按照消防部队正规化、规范化的建设要求,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服务的原则,培养英勇顽强、勤奋踏实、公正廉洁、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森林消防员日常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培养消防员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消防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森林消防员之间、森林消防员与现役官兵之间,政治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六条森林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县林业局负责进行业务知识指导培训。
第二章招聘
第七条森林消防员由消防大队和县林业局负责征招。
第八条森林消防员的初次招收对象年龄在18-30周岁,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政治审查上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驾驶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则上在退役士兵中进行招录。
第九条征招的森林消防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标准为森林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
征招非xx县常住户口的森林消防战斗员,应首先到县劳动部门办理外来用工手续。
第十条森林消防员的试用期为两个月。聘用合同通常是三年一签。最多签订三期合同,且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
第三章组织纪律
第十一条森林消防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三)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四)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五)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森林消防员应当自觉维护消防部队的声誉和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树立集体荣誉感。
第四章仪容举止
第十三条森林消防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仪表庄重,着装整齐,举止得体。
第十四条仪表要求:
(一)保持头发、面容整洁,发型文雅大方。不得染鲜艳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蓄胡须;
(二)不得纹身。
第十五条着装要求:
(一)工作时间内按统一着制式服装,标志佩戴齐全;
(二)办公区域内不得敞怀,不得佩戴夸张的首饰饰物。
第十六条言行举止要求:
(一)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在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
(二)工作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三)工作时间(含中午休息时间)内不得饮酒,非吸烟区域内不得吸烟;
(四)坐立行走应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准搭肩挽臂;
(五)禁止有损消防形象和声誉的言语和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仪容举止规定的,管理干部和班长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对于多次违反仪容举止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考核不称职处理。
第六条工资待遇
(一)工资
符合招收条件的招聘人员经过岗前二个月集训,集训期为试用期,每月工资为人民币800元,集训结束通过考核的森林消防员,工资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工作时间为3年以下的,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考勤补贴人民币500元;第二档位工作时间为3年以上6年以下的,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考勤补贴人民币500元;第三档为工作时间为6年以上9年以下的,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考勤补贴人民币500元;试用期间不发考勤补贴。
(二)服装费:
按每名森林消防员录用时间为三年,对三年时间内所需服装进行测算,共需服装费1783元/人x年。
(三)伙食费:
森林消防员伙食费标准按二类区三类灶标准。有地区补助的也应保障。与现役队员执行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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