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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送达确认书

送达确认书

****************有限公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以及《福建高院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的规定,现本人/本单位对送达地址及效力等相关事宜确认并承诺如下:

一、为便于本人/本单位及时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及编号为《合同》(包括该合同项下所有分合同)项下的通知,保证诉讼、仲裁程序顺利进行,本人/本单位确认本人/本单位的送达地址如下;收件人(如系他人,请注明与当事人关系):

文书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本人确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贵行可以采用上述邮件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何一种或者多种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仲裁文书、本合同项下通知等。

二、因本人/本单位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贵行的,本人/本单位或者本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本人/本单位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其他

(一)本人/本单位已阅读贵行对本人/本单位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清楚了解其内容及法律意义;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诚信原则进行所有诉讼、仲裁活动,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无法送达,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诉讼、仲裁过程中,本人/本单位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若有变更、或者中途撤销委托代理、委托新的代理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贵行,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否则,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贵行可以上述地址为送达地址。

债务人/担保人签名、盖章(摁印):

年月日

备注。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本人送达地址。

篇二:民事诉讼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所谓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送达,法院就不能启动诉讼程序,不能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等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送达是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不可或缺的环节,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裁决获得合法性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送达工作虽然至关重要,但是送达制度的建设却一直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送达难问题长期存在,难以根除。这在过去还不是一个突出问题,在改革开放后期,农民进城务工已成常态,人口流动频繁、居住地不稳定、城镇化进程导致拆迁工作与户籍更新不同步等等。送达难在民事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瓶颈。目前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xx、12、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xx、1、1、施行)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共九条(不包括涉外民事诉讼),比老民诉法增加了一条半。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七种送达方式,七种送达方式在实务操作中都会遇到一些难题。


(未完,全文共6859字,当前显示14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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