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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3)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4)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5)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6)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9)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10)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开联席会的;

(11)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12)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

(13)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


(未完,全文共2994字,当前显示9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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