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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广州首次对偷水者判刑

广州首次对偷水者判刑

来源:中国广播网作者:周羽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偷水在许多人看来或许是小事,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偷水行为触犯刑法,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近日,在广州,法院对偷水者判刑,这也是有史以来首次对偷水进行刑事处理案件。

有一位叫做周某潮的,自2002年起承包经营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自来水厂,他之前是一个厂长,谢某初是这个厂的员工。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2011年起周某潮多次指使谢某初改小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向该厂供水的水表的读数,从而减少应交的水费。

龙归自来水厂的售水数额持续异常变化引起了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的注意和高度的重视,经过多次调查,基本掌握了对方盗窃供水的事实和手段。在12年2月21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当被告人谢某初在被告人周某潮的指使下,再次更改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工商所旁的水表读数的时候,被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联合广州市刑警支队现场抓获,缴获了作案工具一批。被抓之后,谢某初对他更改水表进行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指认出他的行为是由周某潮所指使,第二天民警就拘传了周某潮到派出所来调查。

这次供水案件一共取水184万立方,经过鉴定价值人民币有近400万元,案件经过反复的核准,最终认为两人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应该予以惩处。在13年的8月1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潮和谢某初涉嫌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出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万元以及有期徒刑6年罚金2万元,这个案件也是广州市有史以来首次对偷水进行刑事处理的案件。

篇二:告村民通知书

双龙村关于加强供水管理的通知

各自来水用户:

因目前我村存在严重的漏水和部分用户偷水现象,造成了村上缴碚东水厂水费和用户实收水费10倍以上的差距。为确保供水畅通,杜绝上述现象再发生,特下发本告知书。

一、我村供水水源现状

2008.5.12地震前下一次雨我村沙湾蓄水源的蓄水可供全村饮用60天之久,但2008.5.12地震致使我村沙湾水源地下水系遭到严重破坏,无法蓄集水,现在下一次大雨最多可供水3天,加上近年来雨水较少,该水源几乎无水可供。为了确保大家的饮用水,通过镇、村多方努力协调,碚东水厂才同意免去每户1400元初装费,酌情收取5五万元后(已由镇、村共同分担)按总表2.5元/吨计费供水(因碚东水厂水量有限,我村不在其规划设计范围)。

二、我村水费收缴情况

碚东水厂不递属政府部门,系自负盈亏企业性质。他们对村的供水,实行一村一表按总表2.5/吨计费,维修费、管理员务工还均属村自行承担。2011年我村全年共计向用户收取水费11800元,而我村现在平均1月就要向碚东水厂缴纳水费12000元左右,实收水费和上交水费相差10倍之多(如村不每月不按时足额降水费缴纳给碚东水厂,碚东水厂将停止对我村供水)。照此下去,每年将产生10多万元的上缴税费和用户实收水费的差距,长此下去,村集体根本无力承受,

为确保我村供水畅通,我们必须强化供水管理。

三、供水管理制度

1、从2012年5月1日起我村水费收取标准将由原来的

1.5元/吨,上调至按成本价(碚东水厂总表计费标准)2.5元/吨收取,每户必须按要求按时足额缴纳

2、用户之间应互相监督,有偷水者,一经查实,按本月村总用水吨位计费予以处罚,同时停止供水,在全村范围内采用广播、文字、会议等形式予以通报

3、如有新增用户,必须在村办公室登记,并由村安排工作人员统一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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