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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但没有明确与上述两项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其它规章是否同时废止。

新企业所得税法共计60条,仅为原则性规定,所以法令公布后,很多问题都存在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明确与原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事项,并就社会重点关注的税前费用扣除、涉外企业优惠、关联交易、等内容进行全面阐述。

如何充分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解读,都是摆在企业面前急需要解决的难题。现将我所了解的知识对新旧企业所得税的不同进行了大致分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中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指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指旧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指旧企业所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的规定。

第一单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税纳税扣除项目之差异比较

1、对于工资支出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2、对于福利费支出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第70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它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三)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的2%,14%,

1.5%。计算扣除。

3、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规定

—从旧法的3%变成了12%;

—公益性捐赠标准的判断基数从旧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了年度会计利润;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务税务总局1995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


(未完,全文共7643字,当前显示14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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