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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中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坏了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对外形象。1-11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276起,死亡81人。研究解决当前基层乡镇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健全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是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法律法规对基层乡镇安全监管的规定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其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实施相关工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乡镇(街道)应建立适应本辖区生产现状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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