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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矿山安全卫生立法之异同

南非

南非的《矿山卫生与安全法》,1996年由总统颁布。

南非《矿山卫生与安全法》规定,雇主必须进行职业卫生测定,必须建立医疗监测系统,必须要有危险工作的记录、医疗监测的记录和年度医疗报告。矿山的卫生测定,必须聘用有执业资格的兼职或专职人员来做。职业卫生测定的每一系统必须做到:确认雇员是否处在或可能暴露在危险中,并提供有关信息,以便雇主利用这些信息来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消除或控制可能存在的危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雇员的危害。雇主必须保存完整的职业卫生测定记录,以便同每个雇员的医疗监测记录相对照。雇主必须建立和维护对雇员进行医疗监测的系统,进行最初医疗检查和定期的医疗检查,预防、发现和治疗职业病。

医疗监测系统必须聘用兼职或专职的职业医师,雇主必须给职业医师提供履职条件;职业医师必须采取各项可行措施,促进矿山雇员的健康和安全,帮助雇员解决职业医疗方面的问题。如果雇员因患职业病,声明不能胜任工作时,雇主必须依据矿山卫生与安全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如果雇员因患职业病暂时不能胜任工作,但有希望康复并重返工作岗位时,职业医师必须将事实记录下来,并将情况通知雇主和雇员。矿山关闭时,将这些记录移交给医疗监察员。职业医师必须负责起草年度医疗报告,根据雇员的医疗监测记录分析雇员的健康状况。年度医疗报告必须呈送卫生与安全委员会或医疗监察员。

南非《矿山卫生与安全法》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矿山卫生与安全监察局。矿山卫生与安全监察局,是政府行使采矿安全与卫生监督和控制的职能机构,负责监察采矿企业勘测标准和实行情况,进行开采经济评估和矿产资源情况的评价,使矿产资源得到最佳利用;负责对各地采矿设备进行监察,以消除不安全因素;负责监察职业医疗卫生方面的工作;负责培训矿业监察员。该法还对局长的职责、监察员的权力、监察员建议罚款的权利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印度

印度《矿山法》由议会通过。依据此法,组成了执行委员会,委员会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对事故或其他事项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报告;按规定对依据该法发出的通知、命令,依据该法制定的法规、条例、细则等引起的任何上诉或异议,可依法进行听证和裁决。

印度1952年颁布的《矿山法附属法规》和1957年颁布的《煤矿规程》主要内容有:报表、通告和记录,各类人员的资格、考核及发证,监察员和矿山管理人员,监察员的资格,作业人员、有法定资格的人员及管理人员职责,平面图和剖面图,矿井出入口,人员与材料运输——竖井提升,人员与材料运输——运输巷道,采矿作业面,预防火灾、粉尘、瓦斯、水灾危害的措施,通风,照明和火焰安全灯,爆破器材和爆破,机械、装备和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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