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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思考

——写在《职业安全卫生公约》批准周年之际①

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氛围下,为进一步推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需要从立法、管理及监察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层次思考。2006年10月31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公约》(155号公约)为此提供了一个契机。在155号公约批准1周年之际,笔者记下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一些思考,并呼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制定一部《职业安全卫生法》。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定位——属于劳动(劳工)法律体系

1.从世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看

事故伤亡与职业疾病是生产劳动的伴生物。“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是随着生产劳动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生产劳动的发展而发展的。“劳动创造世界”,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通过生产劳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但是在任何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一方面客观存在着影响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另一方面劳动者对这些危害因素的承受与抗御能力又是有限的,如果不采取措施,随时都可能发生伤亡事故或因职业危害导致职业病的发生,威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消除或控制这些危害因素,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无论过去、现在或将来都是如此。

历史表明。劳动法起源于对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保护。自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开始,大规模的机器生产,在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职业伤害问题。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生产事故频发,工人的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加上超时劳动,造成工人大量伤亡。阶级压迫必然引发工人阶级的反抗。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高涨,继19世纪初期英国开始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工厂立法”后,德、法、美等其他工业国家,也先后制定了类似法律法规。“工厂立法”最初只适用于某类工厂某类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制,其后发展成为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女工与童工、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以及工会、集体合同等内容,从而逐步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其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是劳动法(或劳动法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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