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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事故”——一个权威的错误用法

在一些文件、报告以及各类媒体上关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未遂事故”这个词。时间长了,出现的频率多了,大家也都习以为常了,渐渐地把它当作了一个术语,一个行业惯用的概念,而很少去考虑“未遂事故”的确切含义,更不会去质疑这种叫法对不对。

因为“未遂事故”这个词首先出自于官方,所以大家仿佛无须怀疑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事实上,从事故的概念看,“未遂事故”的提法是不严谨、不科学的,违犯逻辑而容易产生歧义,从而可以说是错误的。为什么。要解释这个问题,就要先弄清事故的概念和含义。

什么是事故。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将“事故”定义为: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突然引起、发生的与人的意愿相反而未预料的意外情况,是一个使人遭受伤亡(包括急性中毒)和使人的行动暂时中断或永久性中断,或者造成财产损毁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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