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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现代商业劳动创造价值的系统分析

现代商业劳动创造价值的系统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现代商业劳动能否创造价值,其过程与状态如何,需择取多个层度审视。从“显性价值”的增值考察,现代商业劳动有创造和不创造价值之分;从“隐性价值”的增值考察,则无一例外地创造价值。

关键词:现代商业买卖商商业劳动显性价值隐性价值商业的内涵及外延

以商品资本的职能为起点考察商业,马克思(1975)的结论是:商业是专职的买卖行业,是特别的、与产业资本的其他职能相分离的业务。它是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和一种形式。其结果是,一部分本来要在产业资本再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中完成的职能,现在却变成了商人的专门行业。总之,商业是指从事产品流通的专业部门即“买卖商”。我国对商业的传统界定仍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

国际现代“商业”概念之内涵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要简单,而外延则宽广得多,它将“买卖商”及其辅助部门和生活服务机构尽揽其中。本文将国际“商业”概念之外延分门别类如下:

“买卖商”。它指的是直接媒介生产和消费的部门,如批发、零售、连锁、代理商业等。它们直接从事商品的收购和销售,主要扮演着给产业资本生产价值作准备、实现商品实体与商品资金相向运动的主要角色,也称“第一商”。

“直接辅助商”。它指的是为生产商、买卖商等直接服务的部门,如运输、运送、仓储、加工整理、传播商品信息、居间等,也称“第二商”。

“间接辅助商”。它指的是为生产商、买卖商等间接服务的部门,如金融、保险、信托、租赁等。这些部门只是为生产商、买卖商等的目前业务或未来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它们并不跟买卖商经手的商品发生直接联系,也称“第三商”。

“服务商”。它指的是为“民生”直接服务的劳务部门,如旅游、旅店餐饮、保健娱乐、邮政电讯、家政修理、咨询等行业,也称“第四商”。

现代商业劳动的含义及其分类

按照国际惯例,买卖商是理所当然的现代商业主体;其实还不止于此,部分其他商(如金融)的“专业劳动”只是协助服务对象尽职,跟买卖商交易的商品不发生任何直接的关系,这些“专业劳动”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实现价值;另有部分其他商的“专业劳动”与“产业劳动”的价值形成很相似。因此,本文“商业劳动创造价值”中的“商业劳动”也仅仅限于“买卖商”的“商业劳动”。

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过程离不开“买卖商”,这就决定了其商业劳动必定是社会总劳动有机构成的重要部分。现代商业劳动是专指流通领域内在商品交易总过程中的脑力、体力等全要素支出。

对现代商业劳动予以分类,是分析其能否和如何创造价值的前提。物质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全过程,存在着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增值、价值的变换两种运动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付出的劳动,按功能可划分为四类:

(一)在流通领域内继续进行的商品生产过程中支出的劳动

马克思(1975)认为,“在产业资本时代,运输业以及处于可以分配的形式中的商品的保管和分配,应当在多大程度上看作是流通过程中继续进行的生产过程”。马克思还把此过程视为产业资本时代的“商品资本流通中的这些附带的事项”。当产业资本中的大部分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转化为商业资本后,尤其是现

篇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毕业论文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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