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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瓦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商榷

1992年、1997年,原煤炭部组织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较准确地评价了矿井的生产能力,为规划国家煤炭合理开发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有些煤矿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超能力生产,甚至酿成了重大事故。为了遏制煤矿事故,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将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重要问题来抓。因此,如何评价矿井的生产能力,已成为重要的课题,其中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成为问题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原煤炭部提出的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场实际,就低瓦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和低瓦斯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评价依据,提出的拙见,供商榷。

1原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对于低瓦斯矿井)

原公式p=(q×350)÷(q×k×104)万t/a

式中p——通风能力,万t/a;

q——矿井总进风量(通常取上年底的数据),m3/min。

q——矿井日产吨煤的需要风量(通常用上年度的矿井平均需风量除以上年度的矿井平均日产量),m3/t;

k——矿井通风系数,大型矿井1.15~1.5;中小型矿井1.2~1.45。

原公式存在的问题:

(1)该公式未考虑矿井通风系统的实际通风能力。公式中的“q”为上年底矿井实际总进风量。未考虑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况调整的因素,即:主要通风机的富裕能力及矿井通风网络的最大通过能力。

(2)该公式不应再取“矿井通风系数”。在计算矿井需要风量时,已考虑了“矿井通风系数”,该公式重复取“矿井通风系数”,导致计算结果偏小。

2修改意见

将公式修改为p=(q×350)÷(q×104),万t/a

式中q——矿井通风网络的实测最大通风量。即根据当前的矿井通风网络,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条件下,调整主要通风机工况,实测主要通风机的能提供给网路最大风量,m3/min;

q——矿井平均日产吨煤的需要风量,m3t。

3计算实例

3.1矿井通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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