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城乡综合减灾规划的建议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一场突发的地震灾害袭击了我国xx省xx县,里氏8o级的大地震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还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建筑带来毁灭性破坏。随着“黄金救援时间”的流逝,正展开一个个激动人心的极限搜救,在法律框架下行动的中国政府抗击强震迅速有力。这些法律法规是:2006年1月公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这次救灾行动也是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一次联合实战演练。面对汶川地震巨灾的继续扩大,国外媒体机构都对中国应急机制及应急速度高度赞扬,但作为城市科技工作者,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不仅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思维、灾难分担和保险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城市、尤其是农村的巨灾之损、设防能力、防灾规划与防灾标准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
2007年4月13日发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于2007年11月1日实施。无疑使之与国家地震局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等法规融为一体。但我们认为,城市地震灾害损失并不一定随城市文明和科技进步同步减轻,相反城市地震灾害损失却呈递增趋势。据美国国土安全部分析,由于美国地震易发区人口密度大为增加,如再次发生1906年旧金山那样的地震,死亡者至少数万人以上,财产损失至少几百亿美元,其综合损失指数会比1906年高出几十倍。因此,城乡建设安全重在强化设防及防灾规划,所有目标及努力重在做到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从立足中国城乡安全减灾建设的高度出发,必须为灾区设计“震不倒”的中小学,“震不跨”的医院及生命线设施,现结合“5•12”xx汶川大震,特提出如下研究建议与思考:
建议1:有重点的启动全国城乡综合减灾规划编制
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虽强调它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也说明总体抗震要求应与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相适应,但并未明确如何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防灾规划之中。我们认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仅仅是城乡减灾的单项防灾规划,面对安全发展系统的城乡建设,面对国务院批复的《国家“十一五”综合减灾规划》,必须从国家及城乡总体高度确立编制城乡综合减灾规划。
具体建议。要选择重点,突破单一灾种防灾规划的局限性,着重解决城乡综合减灾的共性问题,用综合减灾规划协调联动,协调应急预案,协调综合减灾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等;2004年12月7日《北京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规划研究》经过北京规划委员会评审,它作为一个“亮点”成为《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30年)修编中的重要成果,因此可供城乡综合减灾规划借鉴。
建议2:确立城乡安全发展的系统观,开展城乡巨灾综合管理与技术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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