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小型采石场安全开采的对策及意义
80m高的山根下,不按标准分阶段开采,从而形成岩石开采顺坡和掏漏有的将同一开采面的采石场允许多家开采,与此同时,采石场未经批准私下过户交易,给安全生产造成严重隐患。
2.2经营者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在现有中小采石场中,均为私营或个体经营,这些采石场规模差异大,日产几十到几百m3砂石不等,开采方式既有人工开采,也有半机械化开采。由于相当一部分经营者素质不高,所聘用的从业人员中基本上没有工程技术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绝大多数工人是不具备基本的应知应会和操作技能的农民,这些农民工文化水平低,且流动性大,业主无能力对其开展培训。在开采中,业主不是凭技术规范而是凭所谓的经验在指挥作业,违法违规经营和生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很差,视工人生命为儿戏,要钱不要命。
2.3投人严重不足,违规操作
采石场业主为降低开采成本,不进行必要的投人,大量使用人工从事较为原始的开采,工艺和设备简陋。所有采石场均未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建设,不分阶段自上而下进行开采,违反操作规程用台式钻机横向或由下向上钻孔;爆破工违规施爆,掏洞爆破或炸出“伞檐”。有个别业主在顺坡岩石底部掏采,巨大伞檐和岩石板悬在空中,大的有上百立方米,对下面操作工人大有“泰山压顶”之势,雨后和多晴天气极易造成坍塌和滑落,同类事故连续发生。
2.4对采石场的投资规模未加以限制
一证多家开采或一个开采面多证开采的小采石场大量存在。小采石场业主往往投资十几万元,雇佣十余个人围绕着两台粉碎机进行开采加工,根本无法达到规模和规范开采各采石场的界限。由于是动态的无法控制,相互干扰,造成纠纷难于解决,左邻右舍开采的不同步,形成安全隐患。
2.5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只能从事一般检查工作,无法对采石场和其他乡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查处。
由于采石场点多面广,县(区)级部门受到人员、设备和体制上的制约,难以实施经常的、有效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无法进行查处,造成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管上的漏洞。
3完善中小型采石场安全生产的对策
采石场的规范化安全开采不但是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合理开采和实现采石场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障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重要基础。因此,倍加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和采石场业主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因此,应积极推进采石场开采的规范化。
3.1统一规划,科学布点,合理开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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