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发企业的安全监管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电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已跃居世界第二位,缺电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电力工业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电力行业的资产规模已超过2万多亿,是整个国有资产总量的1/4。水电站项目作为电力能源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一直倍受关注。水电站大坝在为人类利用自然资源、改造自然环境、兴利除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其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又具有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因此,采用现代安全管理的手段,保证水电项目建设施工中的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本身的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更关系到大坝下游千百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
伴随着国家体制改革和部门分工调整的深入,电力生产运行的安全监管基本处于受控状态,而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体制却处于职责部门不清、行业职能虚位的状态。根据有关法规条款规定,理论上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应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分层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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