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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领域中单位的社会责任理念

仅从单纯的私权自治以及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论,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在自身安全管理范围意思自治、责任自负,再加上国家公权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予以监督即可。但实际上并非仅此就够。首先,单位作为社会力量与经济力量的集合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影响远远超过公民个体,其行为后果的实际效力也不仅止于单位自身管理范围,很有可能对利益关系人、相邻人、社区以及社会造成影响。其次,由于消防安全的公共利益性,使得无论是代表国家公权的行政法还是代表私权的民法在消防安全领域内的单一调整均可能怀致极致的倾向,如过份强调行政权力的强行性与过份主张财产权的独立性之间的矛盾。笔者主张消防法治应当立足社会本位。既要防止过度偏向传统公法的国家本位,又要避免走向私法主张的个体本位,至少,调整消防安全领域的法律应当具有平衡公、私法的功能。由此,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范有必要引入社会责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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