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aa县ccc镇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申请人因yyy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bb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aa县ccc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bb县ddd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yy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bb县ddd镇)。《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yy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bb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bb县人民法院。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aa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月日
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完,全文共1653字,当前显示5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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