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第二章考核项目
第四条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3、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4、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为旷工;
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第六条业务成绩。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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