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工作规则
为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好地发挥区委集体领导的作用,促进区委决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在我区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区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职责
(一)区委职责
中国共产党卫东区委是全区的领导核心。区委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区委的职责主要是:
1、对全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人大的决议或政令。
3、向区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4、在全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织。
5、组织、协调本区的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动员、组织全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二)全委会职责
全委会在区党代表大会期间是区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1、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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