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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