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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