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小企业发展给予贴息支持的暂行办法
关于对中小企业发展给予贴息支持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应对危机,市政府决定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包头市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在包头市纳税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包头市“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贴息资金,是由市、旗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规模等,使用了银行贷款(包括各类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项目贴息的资金。对担保公司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包头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确定支持重点。
第一产业重点支持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及服务“三农”企业。第二产业重点支持机械装备制造配套产业、钢铁和不锈钢的延伸加工与配套产业、铝的延伸加工及配套产业、稀土应用类产品开发产业、镁合金及其延伸加工及配套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有信誉有实力有资质建筑企业。第三产业重点支持面向生产的物流基地、各类交易平台建设及生产资料市场建设项目,面向生活的连锁经营、社区服务业项目、农村牧区市场建设、商贸餐饮及旅游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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