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才基地社团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会员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七章附则第二章社团成立、注册、变更及解散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六章机构及职责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社团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社团部是全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校内各学生社团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校社团部接受共青团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社团(协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为实现共同兴趣、爱好、意愿,依照本条例和社团章程,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拓展素质的重要园地。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各具特色的学术科技、文明道德、文化艺术、社会实践、个性发展、就业创业等活动。校级学生社团由校社团部统一管理,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宗旨和活动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在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活跃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社团成立、注册、变更及解散
第五条成立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应是我校正式注册、具有学籍的在校生;
(二)指定负责人,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
(四)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
(五)学生社团名称规范,不得与校内其他学生社团名称混同,其全称须冠以“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基地”或“福建商专人才基地”字样。
第六条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学生社团: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
(二)妨碍学校秩序;
(三)有碍校园的治安管理;
(四)同乡会、同学会;
(五)不遵守校社团部章程;
(六)学生社团活动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甚至危及到学生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七)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校社团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社团筹备组成员简历及学院意见;
(四)校级社团挂靠某个单位(系)的,应由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需要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学生社团章程不得与社团部章程相违背,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社团名称;
(二)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理事会产生、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条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校社团部提交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社团部予以审查;
(二)校社团部审查通过后,由校社团部部长、社团负责人报校团委审批;
(三)校团委审批通过后,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方可成立;
(四)校社团部从收到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并报校团委,校团委自收到校社团部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未按时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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