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呈批规则及效率标准之我见
公文呈批规则及效率标准之我见
叶建军公文呈批是一项很能体现办文主体自主性的工作。虽然不同的人对同一公文如何呈批会有不同的想法和做法,但事物总是向前发展的,没有那一种方法能永久管用、永远有效,老的方法必将被新的更加适合公文呈批内在特性的方法所代替。基于这种理解,笔者拟对公文呈批规则及效率标准提点不成熟的想法,就教于同仁。公文是政府处理问题的工具,公文呈批规则及效率直接关系到问题的处理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呈批公文时要看准公文反映的实质内容,牵住问题的“牛鼻子”,根据公文的不同特点确定相应的呈批顺序。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按照领导职务由低到高顺延递进的顺序呈批公文。要提高公文呈批效率,通常的做法是在尽量短的时间里按前述顺序多呈报几个领导,这其实是以公文呈批速度作为衡量公文呈批效率的标准。但是,根据领导职务高低来确定公文呈批顺序是否合理。速度快了是否效率就高了呢。衡量速度的标准是否也能作为衡量效率的标准呢。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凡是拟办过公文的同志都知道,在填写拟办意见时,有的领导必须做出批示,否则问题得不到解决、事情没法落实(为了论述方便,姑且把这部分领导称为“关键性”领导);而有的领导是否做出批示并不影响事情的落实,只需了解情况即可(姑且把这部分领导称为“阅知性”领导)。这时,如果按照领导职务来决定公文呈批顺序,则很可能会因先呈“阅知性”领导而耽误“关键性”领导在最合适时机、最短时间看到公文,从而影响整个公文的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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