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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一些易混淆的党政机关常用公文文种

篇一: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导语】在了解了公文的基本概念以后,我们接下来学习如何正确选择文种,并对一些易混淆的文种进行区分。

一、文种的涵义

在公文写作和处理中,把性质和用途相同的公文归并为同一种,对每一种公文规定了固定的名称,这就是文种的名称,即公文种类,简称文种。文种是公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有公文都必须在标题中标明文种。

二、正确标明文种的作用

1.在公文中正确标明文种,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规范性

2.为公文的撰写提供方便。《条例》和《办法》都对每一类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法规、规章也对有些公文例如法规、规章、经济合同、法律文书、外交文书等等文种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还有一些文种例如总结、调查报告、启事等等,它们的用途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约定俗成的。而每一种公文的写法,也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共识逐步规范,有些文种的写法例如事故调查报告等等,还由主管部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写作公文时,正确选择、标示文种,就能了解该文种写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有利于提高写作效率和质量。

3.为公文处理提供方便。根据有关规定和惯例,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收发文机关处理公文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根据文种名称就可作出相应的处理。例如请示属办件,要及时交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而报告属阅件,一般就无须答复,只需交有关人员传阅。

撰写公文时,务必正确选用文种。不用、错用或生造文种,都会损害公文的效用。

三、选择文种的依据

1.选择文种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领导机关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选择恰当的、规范的文种。绝不能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随意另选文种。

2.要看作者与主要受文者(即主送机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只有当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属上级机关单位时,才能选用具有规定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的下行文种。当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属下级机关单位时,才能选取呈报性的上行文种。当作者与主要受文者是同级或不相隶属关系时则只能选用商洽性的平行文种。

3.要看作者权限。有一些文种对使用者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如作者不具备规定的法定权限,则不能使用这些文种。如命令、决议、议案、公告等等文种的使用。

4.要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需要。每一种文种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只在实现某一行文目的和要求方面有效。因此,应选取最有利于表达和实现具体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文种。

四、正确区分一些易混淆的文种

公文中有的文种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使用时容易混淆。能否正确选用文种,直接关系到公文质量的高低、表达效果的好坏和公文处理的方便与否。强调公文文种规范,尤其要注意正确区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文种。

(一)决定与决议

他们都是带有制约,规范、指挥或指导作用的指挥性公文,在性质、写法上都有许多相似之处。

从写法上看,他们一般都不在正文前写主送机关,而可在文尾抄送栏标明“主送”或者“分送”单位。正文都由行文依据、行文事项和结语三部分构成;都可视内容多少写为篇段合一式、多段式、总分条文式和分部式结构。但是他们又有以下显著区别。

1.成文过程不同。决定可经会议议论通过,也可由领导机关或机关单位领导审定签发。而决议成文程序严格,须经全体会议或代表大会例如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才生效。

2.发文机关(组织)不同。各级领导机关及机关、单位领导机构都可以制发决定;而决议只能由圣手关会议发布,不能以机关、单位的名义制发决议。正因为如此,决议己不再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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