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篇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篇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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