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
(一)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三)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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