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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公开信

同志们:

您们好。欢迎您来渭城经商、务工。您的到来,将为我区的经济生活添砖加瓦,并且正在日益成为新的经济增长亮点,为了繁荣市场发展经济,在您的经商、经营及务工活动中,我们会切实保障您享有以下的合法权利:

1、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3、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以上就是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当然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等的,当您在享有我们为您提供保障的合法权利同时,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条例规定,您还应当履行以下法定的义务: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十五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现居住地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异地开展工商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当与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未完,全文共2516字,当前显示7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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