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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水资源承载能力深究

2011年初,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全文发布,这是新中国成立62a来中共中央首次系统部署水利改革发展全面工作的决定。2011年7月召开的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中共中央名义召开的水利工作会议。为了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水利部以水规计[2011]491号文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因此,黑龙江省组织编制《黑龙江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在编制该规划的过程中,首先涉及到黑龙江省水资源,在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的前提下,如何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也就是如何科学地确定黑龙江省实际的水资源可利用量(含国境界河湖过境水资源)问题,即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承载能力到底多大比较合适等问题。

1问题的提出

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上可行的有效措施,在当地水资源中可供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重复利用量)。水资源可利用总量的计算,可采取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相加后,再扣除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两者之间重复计算量即可。按上述的定义和计算方法,估算常规的黑龙江省境内(45.48万km2)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为383.81亿m3,水资源可利用率为47.4%,其中:水资源二级区嫩江为62.13亿m3,松花江干流区173.51亿m3,黑龙江干流区85.79亿m3,乌苏里江区58.29亿m3,绥芬河区4.09亿m3。另外,黑龙江省境内国境界河湖水资源非常丰富,这与其他省区不同,我省具有得天独厚的过境水资源条件,故若按常规的方法计算,则黑龙江省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偏小,而且远满足不了全省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如:2011年8月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黑龙江省15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1]中,2015年全省经济社会总需水量为478.63亿m3,多年平均总用水量440.85亿m3,已超过了常规的黑龙江省水资源可利用总量383.81亿m3(控制红线),这按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中规定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要求是不允许的。因此,如何解决全省用水总量控制问题中,自然而然地提到如何合理开发利用国境界河湖水资源及计算问题,即推求全省实际的水资源可利用量问题,并作为全省用水总量控制上限。

2黑龙江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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