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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审计形式论述

目前农村财务审计模式仍比较混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而农村财务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监督力量,不仅直接保障农村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更从长远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建立普遍适用的农村财务审计模式,是促进农村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由之路,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财务审计性质模糊,法律地位不明确,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可循,就我国农村财务审计的模式及其性质、任务等关键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学术界也仍有争论,在实践中各地方的做法也不很相同,形式各异。

1当前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现实状况

1.1乡镇经管站或其内设审计部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依据的是1992年5月农业部第11号令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以及一些省区制定的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来设置的。这是当前农村采取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审计模式。根据该条令的第四条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建立审计机构的,由其负责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审计机构的,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负责其审计工作。这种模式下,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每年要安排一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任务,而且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一般由经管人员兼任,或者在经管站内下设审计站,安排专人从事审计工作,但其专设的审计站与经管站合署办公,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此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是经管系统的内部审计,它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1.2乡镇政府内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

这种模式下,设置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它作为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直接受乡镇政府领导,与乡镇经管站等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审计人员一般为专职人员,人员配备也相对稳定。乡镇审计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进行审计,从本质上它是乡镇政府的内部审计。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实践中受到经费来源和人员编制等实际因素的限制,使得其在实际中很少见。

1.3农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的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民理财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收支账目进行审查监督并对村民会议负责。所谓农村民主理财小组,就是在各村建立成员3至5人,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重要财务事项,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民主理财小组能够对村两委在村集体财务经营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践中,由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是由村长或书记指定,并非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在对农村财务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民主理财小组并没有起到实际的监督效果。

2理论界对农村财务审计模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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