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认定与报税诠释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作出了明确界定。2008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至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全部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正确地解读相关文件,充分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是这些企业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
结合这两个文件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重新认定方能享受优惠
《指引》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但在重新认定期间只能执行25%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即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例如,2006年设立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某企业,如果其在2007年底前已经取得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且该资格在过渡期内始终有效。企业在过渡期内是否须要重新认定方可继续享受过渡优惠,目前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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