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细则(1)
加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4]2号),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结合我市政协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切实加强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
把多党合作和**党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党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中共什邡市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应两次专题研究人民政协工作。
第二条
党委积极支持政协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政治协商;对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积极支持政协开展视察、考察和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密切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三条
市委主要领导每年应有1—2次到政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问题;对人民政协反映的重大社情民意应亲自阅批。
第四条
市委、人大和政府应分别有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政协工作。市委常委、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应分别联系1—2名党外人士,同他们交朋友,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
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列席市委书记会议和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并形成制度。
第六条
政协全委会期间,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到委员小组会上听取意见,接受咨询。
二、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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