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编办[2005]15号)和《公务员法》、《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a纪发[2004]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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