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已成和谐社会隐患 立法禁止势在必行(1)
2005年6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湖南娄底考生常路(化名)状告省国税局行政诉讼案正式立案,这成为1月17日人事部、卫生部颁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11月试行)》以来的全国第一案。
关于反就业歧视入法,连续三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虽然尚未被纳入立法范畴,但就业歧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制约因素,不容忽视。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
这种隐含的“社会歧视”,社会学界将其形象地称为“玻璃天花板”。
积淀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不协调。因此,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尤为重要。
北京“非歧视”原则成共识
2005年4月北京市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报考不再排除艾滋感染者。还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排除肝炎的,可考录公务员。
北京有关部门顺应民意,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恢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利,无疑是“非歧视”制度约定的示范。
有关法律专家分析,北京《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体现出的“非歧视”原则不仅是政府自身在公共服务理念中的一次提升,更是通过官方行为矫正民间误区的一次很好的试验。这对政府来说或许是一小步,但对构建和谐社会文明来说,却显然是一大步。
2003年3月,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恼怒中杀死区人事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刺伤一人。最终周一超被法院判处死刑。
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已有1.2亿之多,也就是说,每10个人中就有一名。歧视与偏见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带来的障碍,已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立法者应设法保护他们的权益,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避免优秀人才流失,也避免酿成更多的悲剧。
当前就业歧视主要有哪些表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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