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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中共金沙县委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实践狠抓落实的意见〉》(金党发〔2012〕14号)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委厅字〔2011〕4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影响贯彻落实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风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政令不畅,纪律不严,正气不足,为政不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工作作风漂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二)属于职责范围内政策规定、业务知识不熟悉,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

(三)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的;

(四)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事项,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不予答复、态度生硬的;

(五)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六)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

(七)督办督查局(实绩考核办公室)提供的工作履职督查考核结果中应予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政令不畅,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政策精神不学习、不传达、不落实,对领导交办职权事项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的;

(二)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本资.料来源于贵-州_学_习-网www.gzu521.com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效能低下,管理混乱的;

(三)对集体决策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或以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利益为借口,有令不行,推诿扯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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