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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若干问题的初步研究

作者:石美遐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文献号

】1-135

【原文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1102

【原刊页号】③

【分

号】c41

【分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101

】关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若干问题的初步研究(上)

】石美遐

社会保险立法是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重点之一。虽然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已经进行了若干年,但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背景的不断变化,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本文就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几个问题谈谈我个人的一些初步看法。

关于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

20世纪初,劳动法从民法体系中分离出来,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此后,劳动法在各国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大部分国家的劳动法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内容丰富,其地位较高,有的国家的《劳动法典》被称为小宪法。劳动法所规范和保护的那部分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在劳动法之下分布着一些子法,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社会保险法是劳动法的一部分,这从世界各国劳动法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得很清楚。就是今天,翻开许多国家的《劳动法》法典,这一点也是明显的。从国际劳工立法体系和许多国家的研究和实践领域看,也是如此。

社会保险法之所以是劳动法的一部分,是因为社会保险关系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保险所抵御的是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丧失工作的风险,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在遇到这些风险时的基本收入。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或者说社会保险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它作为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因此,50多年来,中国的法学界一直把社会保险法纳入劳动法的体系之中。

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它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其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社会保障法因其独立的调整对象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研究力量越来越壮大,其研究也越来越活跃。社会保险的内容在社会保障中所占比重最大。有很多人认为,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有人提出社会保险法专属社会保障法,应从劳动法中分离出来。我个人认为,只要承认社会保险关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则社会保险法就无法脱离劳动法的整个体系。这一说法并不否认社会保险法同时又是社会保障法的组成部分,即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调整是重合的。社会保障法的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而社会保险法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可以说社会保险法的本质带有浓厚的就业关联色彩,这一点在我国现阶段尤其如此。因此,社会保险立法中应当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限定为三个要素,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业年限的长短及缴纳保险费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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