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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角度看公司的社会责任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广泛的、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公司治理大讨论,其中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其争论的焦点之一。许多学者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是利害关系人理论,然而,在公司法的传统理论下,该理论只能解决公司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但就如何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如何同时兼顾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等问题,却难以解决。本文试图从税法的角度阐述在要求公司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时,应当注重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实现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而又不损害其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公司的社会责任;税收优惠政策

【正文】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困惑

(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与否定之争

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一经提出,其妥善性就受到了传统公司法理论支持者的强烈质疑。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反对者,恪守公司法的传统理论,仅以公司利益最大化、进而引伸出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惟一目标,主张任何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应紧紧围绕这一唯一的目的展开。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弗里德曼就认为,公司只有一项“社会责任”,就是最大限度的增加其利润,并认为公司不应有社会良知[1];哈耶克也曾指出,公司的唯一目标在于按照最能获利的方式使用股东授予经营层的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的生存,并使股东获得无休止追求社会目标的难以控制的权利。公司不是慈善家,不能将其资源用于利润以外的其他社会目的[2]。

公司社会责任的倡导者则认为,公司利润最大化或是说股东利益最大化仅仅是公司的目标之一,除此之外,公司尚应以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为其目标。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须在公司的利润目标和公益目标之间维持平衡。在这二元的公司目标中,前者集中体现的是公司及其管理者对股东的义务,后者着重反映的则是公司及其管理者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3]”“公司的社会责,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也就是,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将他们有关公司目标的看法扩及公司的决定对于其他成员所导致的影响,如雇员、社区和环境等。换言之,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4]”。

(二)争论的核心

公司应否承担社会责任。许多学者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是利害关系人理论,他们认为公司除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外,还应当兼顾消费者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职工的利益、当地社区的利益、环境利益等。而反对者则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惟一追求的目标。

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无范围的限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者在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模糊的表述了公司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而且对现实中的操作问题几乎没有论及。[5]这就使反对者抓住了该理论的缺陷: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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