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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式”水资源费探讨

摘要。2002年4月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各地要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拓展水价上调空间,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费

1、问题的提出

2002年4月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各地要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拓展水价上调空间,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

随着“阶梯式”水价逐步实施,一个新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阶梯式”水价中额外收益应该归谁所有。是归供水企业还是国家。目前,不同的行业供水价格存在很大的差异,如特殊行业的水价远高于供水企业成本,也有额外的收益,这部分高出的收益究竟应该归谁所有。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正确处理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国家利益是否受损,而且与供水企业改革密切相关。

2、水价中水资源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水价多次调整,长期以来倍受关注的水价过低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甚至个别地区的水价已经高到一定水平,引起用水户的特别关注。在现在的水价体系中,水资源费是水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地分析水价中的水资源存在的问题,是改革水资源费的基础和依据。目前,自来水水价体系中关于水资源费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各用水户的水资源费缺乏差异性

目前,在供水企业中供给各用水户的水价虽然存在差异,但其中的水资源费部分是一样的,没有差异性,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旅游饭店娱乐用水、特殊行业(洗车、洗浴)用水、工商业以及其它用水,水资源费都是0.60元/立方米(城镇地下水资源费除外)。水资源费的一致性所表达的含义就是政府将水资源无差异地配置给各用水户。实际上,各用水户对水资源利用存在差距,从整体上来看,水资源为生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其效益是不一样的,采取同样的水资源费,体现了政府对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控。另外,对于一些耗水大户,是缺水地区应该限制的产业,政府也象生活用水那样收取相同的水资源费,不利于这些企业的调整,对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没有体现出来。

(2)恒定的水资源费导致部分国家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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