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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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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全年议题安排计划和工作需要研究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半个月前发出预备通知,将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建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为参加会议审议作好准备;会议举行7天前,应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3天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公民可以旁听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将议案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向提案人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方案,在常务委(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员会会议举行15天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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