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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厅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新任职的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处、科级领导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和诫勉性廉政谈话。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鼓劲打气,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性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五条履新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教育被谈话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六条诫勉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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