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分局停歇业管理办法
停歇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分局纳税人停歇业管理和严格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停歇业制度运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停歇业七日前向辖区内专管员提交书面申请。专管员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并督促纳税人结清当期应缴税款,封存票证,在停歇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管理组长初审。
第四条。管理组长应对辖区纳税人停歇业的管理、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按照“执行政策,征管适度”的原则,适当控制停歇业的数量和次数。一般一个纳税期的的停歇业个数应控制在当期应申报户数的以内。当期停歇业户数超过的应查明情况,报分局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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