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人大是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
民主立法让公民参与立法的过程
“地方人大及其常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肩负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责任。”第一个发言的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体乾认为,从国家制度、国家政权、和国家事物管理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制度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因此,处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第一线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把构建和谐社会摆上重要的工作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他表示,和谐社会是公民充分享有知情知政的社会。但目前相关法律未对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制定的旁听制度,在旁听对象、旁听范围、旁听的发言方式等方面,尚未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要完善公民旁听制度,通过实践总结经验,以立法的形式使公民旁听制度逐步制度化、法律化。
同时,民主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渠道,也是公民参与立法、参与政治的最好方式。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介、举行听证会等,让公民参与立法的过程。当前,公民对立法的参与仍然是有限的,我们在立法程序的具体制度安排上,应该规定在立法前听取公民的建议,给予公民在立法过程中发表意见,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促使立法机关不断修正,使法律法规最大范围体现人民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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