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第二章考核项目
第四条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⒈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⒉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⒊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⒋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小时为旷工;
⒌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第六条业务成绩。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
⒈与所带班民警工作成绩挂钩,实行连带责任;
⒉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二)外勤民警考核项目
⒈管辖路段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⒉管事率。以中队记录所执行的纠处违章数为准(包括暂扣各种违章车辆、证件、当场处罚和记分法律文书等)以当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平均管事率;
⒊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三)内勤民警考核项目
⒈完成正常业务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⒉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第七条警容风纪。违反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纠处并通报的为准,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次月不累计。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八条出勤情况以中队考勤记录本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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