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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第二章考核项目

第四条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⒈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⒉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⒊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⒋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小时为旷工;

⒌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第六条业务成绩。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

⒈与所带班民警工作成绩挂钩,实行连带责任;

⒉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二)外勤民警考核项目

⒈管辖路段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⒉管事率。以中队记录所执行的纠处违章数为准(包括暂扣各种违章车辆、证件、当场处罚和记分法律文书等)以当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平均管事率;

⒊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三)内勤民警考核项目

⒈完成正常业务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⒉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第七条警容风纪。违反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纠处并通报的为准,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次月不累计。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八条出勤情况以中队考勤记录本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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