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二条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见附件)内的产品。
⒉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
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⒊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同行业专家参加的鉴定(或视同鉴定);
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鉴定证书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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